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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管理重心下移实施办法(试行)

来自: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6-09-23 浏览:0字体大小:

湘科院党政办字〔201644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管理重心下移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管理重心下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9月10日

湖南科技学院管理重心下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建立目标明确、责权分明、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充满创新活力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为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紧紧抓住高等教育发展的机遇,着眼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以充分调动校院两级办学积极性、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核心,以有利于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和改进校院两级管理,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责、权、利、效相统一。理顺职能部门与教学学院的关系,明确教学学院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合理配置人权、事权、财权、物权,达到管理规范运行有序、院部活力充分激发、管理效能大幅提高、办学效益显著增加的目的。

(二)学校宏观管理与教学学院自主管理相结合。在加强学校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教学学院在日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三)常规工作和竞争项目相结合。常规工作管理及经费原则上下移至教学学院,竞争性项目一般由职能部门集中组织,立项划拨经费。

(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与学校监督相结合。教学学院内重大决策方案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施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加强对教学学院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专项工作计划,制定教学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和专项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设置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规划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党政事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制定政策措施、确定目标任务,履行指导协调、服务保障、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职能。

教学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学院的权力,教学学院对院内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教学学院要创新管理体制,构建教学学院与行业企业产业协同管理的多元合作管理模式。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学学院是教学的基层组织单位。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教学工作规章制度。

教学学院结合本院具体实际,负责制定具体的教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负责制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向各教学学院下达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学院自主进行教学管理,教务处统一督查。

教学学院制定院内教学工作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总体规划,制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体系等建设的指导意见;负责审定颁布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学学院根据学校规划并结合本院实际,负责制定本院专业和课程等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办法;制定并组织落实院内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按规定使用有关立项经费。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组织论证全校新办专业申报、老专业调整与改造。

教学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规划和办学条件组织申报新专业及调整老专业。

新办专业建设费全额划拨至教学学院,教学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省级及校级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奖励有关工作。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全部下移至教学学院,教学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校级教改项目申报、评审,报教务处由学校统一发文。组织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的申报,协助和督办立项教改的完成,推广应用教改成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材的征订、采购、发放等工作;组织校内教材建设的立项及经费划拨。

教学学院根据专业课程性质并结合培养目标,组织教材建设的申报,按教务处要求及时报送下一学期教学用书计划。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日常教学管理和运行。

教学学院组织本院日常教学管理和运行。

教学业务费按学校预算划拨至教学学院,划拨原则为“基数+教师人数”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公共基础课及公共选修课的审定。

教学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本院专业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课程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的管理。

教学学院组织本院学生课程考试考核和成绩登录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校内学籍异动及学士学位管理工作。

教学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具体执行校内学籍异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务处指导和监督全校实践教学工作,指导和组织学生见习实习教学基地等建设。

教学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见习等。

实习见习经费90%划拨至教学学院,教务处掌握10%用于学校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教学学院有权按照《湖南科技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检查全校所有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负责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奖励,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省级评选。

教学学院负责本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

教学学院组织校级学科竞赛与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选拔与推荐。校级学科竞赛、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选拔与推荐的经费由教务处核定下拨至相关教学学院。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负责校级以上教学名师、专家等评选的初评和申报;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实施教学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负责教学状态数据的统计与报送,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教学学院组织并实施本院教学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 负责本院教风、考风建设,实施教师教学业务考核。

第三章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开展决策咨询和学科建设工作,承担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学校全面工作的督查督办、精细化管理、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考评、政策法规研究和高等教育研究的职能部门。

教学学院负责本院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拟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教学学院有权结合本院学科特点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论证、初审和推荐,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负责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教学学院组织本院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开展本院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经费按预算划拨至教学学院学科负责人,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对学科建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拨款的重要依据。教学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按照重点学科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校级及以上项目学校资助经费提取5%管理费(其中3%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2%下放至学科所在的教学学院),用于学科管理和发展。

学科建设经费报账签字权下放至学科所在教学学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发放经费卡,学科组成员报账由学科主持人签字,学科主持人报账由各教学学院院长签字,学科主持人是教学学院院长则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签字报账。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向教学学院下达校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学术骨干培养指标,组织评审并负责培养经费的审批。

教学学院组织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初评和推荐。

第四章 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是学校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职能部门教学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需要,直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产业和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动,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工作核心竞争力,完成学校科研目标。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制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科研管理和科研奖励办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下达年度科研任务,鼓励教学学院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合作与科技服务,规范科技奖励办法。

教学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科技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组织校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的申报,负责校级项目分配计划,负责校级重点项目的评审;负责校级以上中标纵向项目配套经费的分配及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管;负责校级以上项目的检查、验收等。负责全校科研成果鉴定、统计、归档和保密工作。

科技处按照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校级以上纵向项目到账经费提取5%管理费(其中3%放在科技处,2%下放至科研项目所在的教学学院),用于科研管理和科研发展。

学校将省自科基金中的院校联合项目的申报指标分配至各教学学院,由各教学学院组织申报。

教学学院负责校级一般项目的评审,报科技处由学校统一下文;负责校级以上项目的培育和推荐;协助和监督立项项目的管理、检查和验收。

教学学院负责本院科技成果的统计、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各类科研平台的申报,教学学院根据申报要求培育和推荐各类科研平台,并负责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立项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全部划拨至教学学院,教学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技处负责各级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和校级科研成果的申报与奖励。

教学学院组织院内科研成果推荐,学校鼓励教学学院在经费许可范围内加大对科研成果奖励力度。

第三十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考核与评估,评选校级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推荐市级及以上科研先进个人人选。

教学学院对本院教师科研(科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推荐科研先进个人人选。

第三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学学院成立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技处指导和管理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教学学院学术活动、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承办及教师参与海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教学学院组织本院学术交流活动。教学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校内外专家讲学、开展学术沙龙、科院开讲啦)由科技处负责分配,并于年终划拨至各教学学院。学校鼓励教学学院多方筹措经费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协调跨教学学院大型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学校社会服务活动管理,负责应用型成果的转化管理,负责校企合作平台的申报与管理。

教学学院开展本院社会服务活动、科技开发与转化。所得收益的70%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由教学学院自主分配。负责校企合作平台的建设,按有关规定使用立项经费。

科研经费报账签字权下放至教学学院。科技处负责发放经费卡,课题组成员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报账,课题主持人报账由各教学学院院长签字,课题主持人是教学学院院长的由科技处签字报账。

第五章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征兵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教务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是负责学校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团委负责全校共青团工作,教学学院开展本院学生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创业、就业、共青团等学生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协助人事处做好辅导员队伍的选聘工作。

教学学院负责对班主任、辅导员进行考核和推优。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学风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处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教学学院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组织开展院内思想政治教育等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学风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防教育、军政训练、征兵、学生退役后就学和应届毕业生招收士官等人武工作。

教学学院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开展人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团委负责组织科技创新节及其评选工作;科技处负责组织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

教学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科技创新节、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申报成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认定,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管理,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缓、免申请的受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大学生资助管理和制度建设工作。

教学学院配合学校办理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的管理,负责毕业证、学历证书的发放。

教学学院协助教务处进行学籍清查、信息整理工作以及毕业证学历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按照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规划编制全校招生计划,报学校审批。

教学学院根据本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申报各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本院招生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时,对第一志愿率过低的专业,学校有权将其计划调整到其他教学学院第一志愿率高的专业。

教学学院按照学校统一部署与录取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团委负责全校共青团的建设和全校性团员活动,指导学校学生会和社团工作,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指导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教学学院负责本院共青团工作,负责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本院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团委负责五四评优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减免学杂费的管理和评定工作;负责除教学类竞赛奖项以外的其他类学生单项奖的认定工作。

教学学院在学校下达指标内组织校级奖励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报学校审核批准。教学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

第四十五条  学生活动经费及工作考核:学生活动经费打包按学校预算以“基数+学生人数”的标准划拨至教学学院。学校每年依据《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湘科院校字〔2016〕2号)对各教学学院学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十六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负责校级就业创业基地建设;确定学校总体就业目标,组织全校性大型就业招聘会,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等。

教学学院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就业目标任务,负责组织本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和毕业生教育。

学生就业经费扣除公共部分外,依据“基数+毕业生数+奖惩”划拨至教学学院;大学生立项创业经费划拨至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人事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人事处是学校负责全校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教学学院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人事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教学学院负责根据学校规划及计划,结合自身师资队伍状况,制定本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三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教学学院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的比例控制与管理。负责校内跨教学学院、跨部门的人事调配。

教学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八级及以下专技岗的认定工作。

第五十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全校教师和人才招聘计划、聘用条件,负责人员的聘用,负责组织向上级部门推荐高层次岗位及人才。人事处下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至教学学院,经费仅用于人才引进差旅费。

教学学院根据设岗情况制订年度教师招聘计划,物色人选,按规定组织招聘教师的考试考核,报送学校按程序聘用。教学学院根据本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申报高层次人才岗位,物色并向学校推荐设岗人选。

第五十一条  人事处指导和协调师资培训等工作,负责分配各教学学院师资培训指标;备案教学学院师资培训计划,检查和监督培训情况和效果;组织教师海外访学计划的评审。人事处下拨师资培训专项经费至教学学院,经费用于专任教师单科进修、网络培训、短期培训等(出国访学除外)。

教学学院负责制定本院师资培训、国内访学等培养培训工作计划,推选本院教师参加海外访学计划。

第五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按有关文件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至教学学院,并制定分配指导性意见。

教学学院按照学校指导意见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

第七章 财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负责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教学学院在遵循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学校划拨经费有审批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五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制定学校财务预算,负责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工作,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绩效进行考评奖惩;审计处每年对教学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经费进行调查处理。

教学学院自觉接受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效益等情况。教学学院使用下拨经费报销一般不需要职能部门审批,其他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改革创收收入分配办法,鼓励教学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校地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增加办学收入。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各教学学院创收收入,指导和监督收入使用情况。

教学学院创收收入必须进入其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所开设的资金账户,按国家、学校财经制度和相关办法进行分成,按相关规定使用分成收入。

第八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后勤处)负责全校住宅用房的管理及使用;党政办负责全校行政用房的管理及使用;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用房的管理及使用;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学生宿舍楼栋的管理及使用。

教学学院对本院的办公室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自主权。

第五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

教学学院负责制定本院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监督管理学校资产使用情况。

教学学院根据需要可对实验室、办公室进行内部调整,但不能转作商业用途,不得将教学科研用房改为行政办公用房;鼓励教学学院之间共享公用房,但不得私自调换;教学学院可以对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内部调配,但不得将教学科研设备变为行政办公设备,将重点实验室的办公设备调往非重点实验室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学院采购报告的审批,组织大型设备采购论证,负责仪器设备入库管理、用途监管和维修养护。

教学学院根据本院教学科研需要进行设备申购计划,大型设备采购应报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教学学院安排使用和管理本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配合其他单位的共享要求。资产管理处对教学学院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设备使用率和共享程度高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分配经费时予以适当倾斜。教学学院使用自有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有自主使用权。

第九章 政策措施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工作的落实,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跟踪督办各项管理权限和经费的下移,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将下移的管理职责、权利和经费落实到位。对实施本办法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影响本办法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重心下移所承担的相应目标任务;负责制定对教学学院工作的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教学学院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保障、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应与下一年度经费划拨挂钩。

第六十二条  落实经费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下移经费的预算和分配标准,确定各教学学院分配额,学校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将经费划拨至教学学院,其中立项项目经费按项目要求划拨。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各项划拨经费使用范围,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负责对教学学院经费的使用实行年度审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修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科学制定当年教学学院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体系。教学学院应提出落实学校目标任务的措施,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全校性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管理重心下移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教学学院管理岗位职数,加强对学校机关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和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人员素质。教学学院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加强教学学院领导班子的教育、培训、管理和作风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六十六条  教学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教授治学。必须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各项经费的使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和各种奖励的实施都应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健全教学学院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教学学院内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讨论;成立学术委员会,发挥教授在教学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关键作用,尊重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问题上的决定权。

第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仍按学校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学校管理重心下移经费项目简表(权力下放清单)

附件:

学校管理重心下移经费项目简表(权力下放清单)

类 别

下 移 项 目

经 费 分 配(划拨) 原 则

条 文

教学工作

新办专业建设

全额划拨

第九条

教学业务费

“基数+教师人数”,划拨

第十二条

实习见习经费

90%划拨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经费

校级学科竞赛、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选拔与推荐经费下拨至相关教学学院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经费

按预算划拨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管理费

2%下放至学科所在的教学学院

第二十三条

报账签字权

下放至学科所在的教学学院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作

校级一般项目

经费及评审权下移至教学学院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管理费

校级以上项目到账经费2%下移至项目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立项建设经费划拨

第二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年终划拨至教学学院

第三十二条

报账签字权

下放至教学学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

学院学生活动经费

按“基数+学生人数”划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就业经费

扣除预算公共部分外,依据“基数+毕业生数+奖惩”划拨至学院

第四十六条

学生立项创业经费

立项竞争,划拨至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人事工作

人才引进专项经费

下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至教学学院,经费仅用于人才引进差旅费

第五十条

师资培训专项经费

下拨师资培训专项经费至教学学院,经费用于专任教师单科进修、网络培训、短期培训(出国访学除外)

第五十一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有关文件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至教学学院

第五十二条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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