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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王柯敏、肖国安在湖南省省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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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办通〔2014〕242号
 

各高校:
现将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属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主任王柯敏同志和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属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肖国安同志在湖南省省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特别是要切实运用到学校章程制定和实施工作之中去。
学习贯彻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熊沩,电话:0731-84715490,13807312336,hnsjytzcfgc@163.com。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关于大学章程建设的几点意见
王 柯 敏
(2014年12月9日)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构架的核心要素,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可以说,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的“宪法”,章程上承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明确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下面,我代表省教育厅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制定大学章程应突出的重点内容
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核心命题,重点突出“学校”、“学者”、“学院(系部)”和“学生”这四个主体,用制度建设助推学校内涵发展。
一是突出学校主体地位,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制定的章程,必须通过规定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有效承接《高教法》赋予学校的七项办学自主权(第32条到第38条)。在各种权力关系安排上,要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并对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及社会参与的职责和实现形式,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同时,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和战略、办学职能和外部关系、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的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可行的自治规范。
二是突出学者核心地位,保障学术自由发展。大学章程必须坚持学术是大学的生命线,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重大学术事项提交党委和行政集体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用制度保障、以学术发展为核心,来构建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解决教授治学的问题。
三是突出学院(系部)重心地位,调动学院(系部)办学积极性。大学章程必须明确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全力实施“学院(系部)办大学”。除需要学校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事项外,涉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人、财、物以及其他资源配置,应尽可能地实行重心下移,从而优化学校的管理结构和模式,保障学院(系部)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充分发挥学院(系部)的主体作用。
四是突出学生中心地位,贯彻以生为本理念。大学章程必须最大限度地回应学生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明确学生的发展权、民主权、知情权、困难帮助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同时也要明确申辩、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努力成为师生权利的保障器和保护伞,充分实现章程“制度育人”功能,实现大学育人的根本任务。
二、当前大学章程建设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是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问题。目前高校工作中,学术机构职能的发挥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为此,教育部2014年1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运行等做出了进一步规范,以推动高校学术机构相对独立地行使学术权力。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教法规定了的法定机构,如何处理和界定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之间的权责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是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机制问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渠道。目前,在我省部分高校中,对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够重视,或者重形式、轻实效,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高校章程制订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还要探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问责机制,逐步将教职工代表大会评估纳入学校党政考核机制之中,从整体上提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权威性。
三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还存在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问题。在下一步的高校章程建设中,高校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四是推进高校董事会、理事会建设问题。要通过高校董事会、理事会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目前,不少高校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教育部已经出台《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全省高校在制订章程时,要认真落实落实这个文件。
三、章程实施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必行”,章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制定章程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地拿出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文本,而是由此为起点去完成一场艰难的关于大学的制度变革,进而推动学校的内涵发展。因此,制定《章程》只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迈出的关键性第一步,随后更重要的工作,是通过《章程》的贯彻实施,促进管理和学术上水平,促进学校质量内涵提升。
一是加强章程宣传,减少执行阻力。章程制定后,应采取出台辅导读本、举办专题讲座、召开教代会学代会等多种形式,面向校内外宣传章程的理念、精神和内容,并把章程宣传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使各利益主体增强对章程的认同感、尊从感和敬畏感,使全体师生知章程、学章程、用章程、守章程,校领导、中层干部更应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此外,还要加紧围绕章程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以章程为基础的制度体系,树立章程的“宪章”权威,防止制度掐架。
二是加强执行监督,强化执行刚力。章程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参与和监督,既包括来自纪委、监察、审计、教代会、工会、学代会等校内监督,也包括来自政府、家长、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高校要围绕内部权力运行的核心节点、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师生关注的权利义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为内外监督创造必备条件。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以及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并强化教育巡视督导,把决策程序、自主权使用状况、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专项内容,建立巡视结果公开、通报、反馈及问责制度。
三是转变管理职能,创造良好环境。政府职能转变是实现高等学校依照章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为高校依章办学创造了良好环境。当前,应加快落实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和规范对高校的行政审批,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支持和保障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形成尊重高校章程、根据章程实施管理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同时,政府要培育和发展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专门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推动章程制定和执行的监测体系。


关于高校章程核准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
肖 国 安
(2014年12月9日)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根本大法”,是办学理念的共同意志,是运行机制的行为规范,是师生员工的基本遵循。因此,章程的制定非常重要。教育部专门下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专门部署了这项工作。下面,我就核准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个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章程核准的基本原则
核准的过程是对高校章程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确认的过程,是代表举办者履行对高等学校的法定职责。核准后的章程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对内统一规范校内管理体制机制,对外明确高校的性质、定位和外部关系。我认为核准章程应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
1.合法原则。章程的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提出统一要求的文件政策不冲突,要素完备;上位法及文件未作强制性规定或统一规范的,高校章程可自主做出规定,核准时原则上不干预。
2.特色原则。章程要凸现学校的办学特色,不能千篇一律、千校一面,在章程章节结构、表述形式、重点内容等方面,不做统一要求,只对法定的核心内容提出要求,鼓励学校制定有自身特色的规定;对明显应付式的照搬其他学校章程结构、内容及表述的章程,应不予核准。
二、关于章程核准的基本考虑
1.开放性。按照《暂行办法》,大学章程内容应包括10个方面56个要素。但为防止“千校一面”问题出现,我们对此不作严格限定,可由学校取舍,不一定面面俱到。
2.可操作性。高校章程既要呈现长期办学形成的有效管用制度和实践成果,又要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新趋势新规律;既要为学校师生员工乐于接受和践行,又使广大师生员工与校友感到自豪、社会各界敬佩欣赏。只有这样,对章程才能形成广泛共识,有利于实践操作。
3.前瞻性。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无限接近的过程,章程制定也是如此。制定章程既要尊重现实,又要有前瞻性。原有制度设计形成的结果,但现在已经取消的,可允许学校在章程中呈现,也可回避。如本科高校配备正副校级督导员,现已规定2012年1月1日后不再配备,但现在多数高校还没有消化完,如不写进章程,相关同志在校内任职的合法性会受到质疑,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因此可在章程中适当反映。同样,目前高校还未实行但国家有要求、改革有需求的制度,制订章程时,可作原则性规定和表述,为下一步发展留出空间,如成立董事会、理事会即属此类问题。
4.规范性。章程文本的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但必须包括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提出的10个大的方面,把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及学校活动规则、程序和机制作出原则规定。同时,章程的框架设计应当严谨,符合逻辑要求;语言表述应当准确,符合汉语语法要求。
5.程序性。章程由学校组织起草,必须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方式;要把章程起草过程作为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章程草案要广泛征求校内外意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上报省教育厅核准。
三、关于章程内容的核心问题
1.关于学校组织属性与定位的表述
在章程序言中,应对高校的历史沿革、组织性质、发展定位、奋斗目标等作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规定。高校的发展定位应以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的历史记载等为依据。省属高校的组织属性可以通过以下要素表述为: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为促进高校分类管理,同时体现学校法律地位的平等,建议学校章程中不出现重点大学、“211工程”等阶段性表述;学校可以使用教学研究型、教学型等明确自身定位,列入“985工程”的高校可表述为研究型大学,“211工程”高校原则上使用教学研究型,其他院校一般为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还可以根据高校的设立批复,相关文件的定位,表述为综合性、多科性、师范类等。“高水平”“全国一流”等表述可以提及,但应作为努力目标,不应作为现状表述。
2.关于学校与举办者关系的表述
省属高校的举办者是省人民政府,高校在章程中规定省人民政府的义务并由教育厅核准,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不很适当。在章程中,建议以明确的方式集中表述法律已经规定的举办者义务,如高教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还有相应的举办者权利,如按照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任免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育法)等。
《暂行办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要明确: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但并未要求明确举办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建议章程中对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不作具体表述,而围绕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做适当规定。但部分高校强烈要求表述,也不作限制。
此外,一些学校实行省部共建,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举办机制,可以在章程中对合作共建协议的内容适当予以表述,以赋予共建协议法律上的意义,但要实事求是。
3.关于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表述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高等教育法》明确的,也是制订章程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必然。高等教育法对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职权分别作了规定。建议高校参照高教法和中央办公厅新颁布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体制、党委职责、校长职权、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核准过程中,对党委与校长的职权统一要求高校原则上按最新的中央办公厅文件进行表述,但也不必完全照搬照抄。
《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的十个章程必备要素中没有提及纪检的职责,但考虑到高校的特殊性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章程应该对其职责和权限作出概括性规定。
4.关于学校内部治理模式的表述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有关领导讲话和学者研究中出现的提法,没有在正式文件中出现过,学校如果坚持在章程中予以使用,概括描述自身的治理结构,省厅不作禁止性规定;但一般不建议作为制度或者一个整体的治理原则表述,可以采取分别表述的方式,如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等。
5.关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组织框架的表述
教育部已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规则等提出了规范要求和指导意见,可以作为高校章程规定相关内容的范本和依据。章程要突出去行政化的基本理念,促进和保障学校内部的学术自治,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因此,建议高校章程明确有关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确立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健全完善学校的学术体系。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本科高校的学术机构往往设计为学术、教学、学位等几个委员会并行,高职高专设计为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等几个委员会并行。如何尽快探索建立最高学术机构与分支机构协调运行的办法,是今后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在这次章程文本中,湘大、物流职院的框架设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创新探索,应予鼓励。
6.关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表述
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按《高等教育法》将自主权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表述。虽然这种表述形式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很大限制,但仍可以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表述。二是将办学自主权与学校管理活动结合在一起,加以综合表述,如招生活动,可以规定学校招生的途径、原则、标准、招生管理体制机制等。章程要突出学校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学校如希望通过章程核准获得新的自主权,应当有相应的论证和制度支撑。此外,多数学校章程文本的内容只涉及资产和财务管理,而在实践中,学校内部管理还包括招生、人事、教学、科研、机构编制、学生等多方面内容,建议在章程中也予以反映。
7.关于学校外部关系及章程起草、修改程序
省属高校在性质上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主要为全省服务、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在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省属高校服务社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这是学校办学的内在要求,也是章程的应有之义,建议学校在总则部分,对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要作出宣言性规定。
关于理事会的表述。目前,有些高校成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统一用理事会来规范表述,发挥理事会联系社会的功能,把理事会建成高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校章程起草应充分反映学校内部师生的意见,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与程序,章程本身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根据这一原则,高校章程起草遵循民主程序的情况,应作为章程核准的重要内容,需要详细报告章程制定的过程、考虑、征求意见及意见反馈的情况。章程中要明确修改程序,建立执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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